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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常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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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侦探常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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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4 16:39:24
1、用短刀搏斗时,刺的部位通常都是对方的肚子。因为这样比较容易,操刀也比较能够出力。要刺相对着的人的心脏,这就非把刀倒持不可。而地痞流氓没有一个会把刀子倒持的。他们一般的干法是手持短刀就着腰的部位,连人带刀,一起冲到对方身上去.
2、对方说谎,可从其表情中识别: ①男子用力较大地揉眼睛,而女子则只是小心地揉几下。说谎时眼视别处不看听者,更有可能是弥天大谎。 ②有的人捂住嘴,同时用干咳来掩饰。 ③有的人假装鼻子痒或用擤鼻涕来掩饰。 ④用右手的食指搔左耳垂下面的颈部。 ⑤说谎者往往还会额头出汗,面部泛红,肌肉抽搐,瞳孔放大或缩小,频频眨眼。
3、在一般的情况下,胃的排空时间大体上是这样的。 一般零食:一至一个半小时;一般饭菜:三至四个小时;饱餐状态:四至五个小时。食物到达回肠的时间,一般为六至十二个小时。一般正常人吃普通饭菜的情况下,从吃饭后到死亡的过程大体是这样的:1、如果胃内充满未消化的食物,说明吃完后立即死亡;2、如果胃内存有大量的软化米饭,说明在饭后一小时前后死亡;3、如果胃及十二指肠内有许多被消化了的食物,说明是在饭后二至三小时死亡的;4、如果胃内没有食物,而在十二指肠内有固体的食物残渣,说明是在饭后三至四小时死亡的。5、如果胄内及十二指肠内没有任何食物残渣,说明至少是在饭后五至六小时后死亡的。
4、死因是服用氢氨酸化合物引起的,尸体身上呈现出鲜红色的斑点,散发着氢氰中毒死亡特有的臭味。
5、人一死,医生就必须填写死亡诊断书。但是,如遇上离奇的死亡或者是有此怀疑的,医生有义务将情况报告上来,检察官必须作尸检.尸检之外,如有解剖的必要就作解剖。对作为尸检对象的尸体的定义之中,自然死(病死或者衰老死)中又可分为发病、死亡时情况异常或者有可疑疑(例如第一印象是不该死亡的人死了的场合)。
6、伤口周围是否有其他疑似犹豫不决所形成的外伤,是判定自杀或他杀的重要关键之一。如果是自杀,通常自杀者无法一开始就刺透,而会在刺进利刃之后稍稍停顿一下,然后再用力。因此,伤口周围会留下一些小外伤,就是所谓疑似犹豫不决所形成的外伤。如果是他杀,应该有奋力抵抗或逃命的迹象。只要不是当场死亡,就常理而言,被害人都会发挥本能,用力拔出凶器,以减轻疼痛。就算这时凶器没有被拔除,也会留下一些伤痕。如果凶器细而锐利,即使被刺中心脏,除非被害人大力拔动凶器,否则都还能走上一段距离.
78、没有外伤的尸体通常不会有任何凄厉的表情。皮肤虽然苍白,但是肌肉松弛会导致表情呆板。所以说不管是病死或是意外死亡,尸体的脸大都看来安详平和,这不是因为死者安然往生,而是肌肉松弛所致。
8、一般说来。在跌落而死时。要是下半身比上半身伤势重,特别是两腿伤得重的活,就是自杀。 因为自杀者总要两腿先着地。 相反,如果要是被人推下去时,往往是沉重的头部着地,撞击也集中在上半身。
9、伤口的生命反应是指人还活着的时候,受伤时伤口的周围便会肿起来。
10、脸上出现了被勒死者所特有的暗紫色浮肿,点点滴滴的溢血斑像雀斑一样分布在脸上。
11、活人的指纹有汗腺,会出汗,也会有油脂。再从尸体取得指纹,上面就没有汗和油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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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4 17: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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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谢谢你。让我又知道许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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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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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4 17:50:52
呵呵~不谢不谢~我也得了一点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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