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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罪犯(精神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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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精神病罪犯(精神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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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6 00:10:20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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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学是应用现代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并解决精神疾病与法律之间有关问题的一门学科。属于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有时候也叫司法精神病学。其主要研究内容是刑法和民法范围内的司法鉴定问题,但从广义上讲,还是研究和解决与精神疾病有关的法律问题。除了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外,还会涉及到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劳动能力鉴定等。
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是指在各种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性以及社会环境有害因素的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识、智能、意志或行为等由于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表现,临床上称为精神症状,它与病史是精神疾病的主要诊断依据因为患者的精神症状复杂多样,可表现在精神活动的各个方面。在其影响下,患者可丧失辨认自己行为是否正常或合法的能力,以及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会因此不可控的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此外,患者个人的正常辨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会因为精神症状的原因导致降低,因此不具有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因而,精神病人会面临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引起法律问题最常见的精神症状是幻觉、妄想、思维联想和逻辑障碍、智能低下、朦胧状态、谵妄状态、病理性激情等。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对象,主要包括患有及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容审查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等等。
根据我国1989年发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者。第一个是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第二个是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及以上人员。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方式主要分有两类,一类是比较常见的鉴定方式,称为直接鉴定,指被鉴定者和鉴定者直接见面进行鉴定,另一类是间接鉴定,指被鉴定者和鉴定者不发生直接联系,仅根据案情、病史以及证人的陈述等,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只要被鉴定者还存活,都会选择直接鉴定的方式进行鉴定。就实践而言,我国最多见、最重要的还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以及诉讼能力、受审能力、作证能力、服刑能力、自我防卫能力等的鉴定。
下面,我们就具体的讲解一下:
1、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责任能力,一般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疾病患者因精神病的严重程度不一,所以其责任能力也各有不同,我国目前对精神疾病患者的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即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因病的原因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者属于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达到丧失程度者,具有限制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已愈或处于间歇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者,应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简称为行为能力,指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具有行使公民权力和义务,自主或协商处理包括订立、修改或撤销遗嘱,继承遗产,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买卖、租赁及馈赠等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划分为三级,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完全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亦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他们不得独立实施与本人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已实施的亦无效。这些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在征得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无行为能力者,在法律中是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资格的,他们所完成的民事行为,如处理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订立遗嘱、进行买卖、订立合同(或契约)或签订法定文件等,均无法律效力。他们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3、受审能力。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诉讼能力,包括对控告提出辩解,对判决提出上诉的能力,以及行使法律赋予的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的能力。因为精神疾病患者受精神症状的影响,不能理解审判的性质和目的,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因此无受审能力,依法不得进行审讯。值得注意的是无受审能力不是无责任能力,是能否受审和接受定罪量刑的问题,不能作为辩解无罪的理由,而只是审判延期。
换句话说,如果该精神疾病患者作为被告者,被鉴定为无责任能力,司法部门采纳后,就会撤销公诉与原案,也就不在涉及有无受审能力这个问题了。而被告被鉴定为具有限制责任能力或完全责任能力,这类被告大部分都有受审能力,只有少数被告无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者可以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健全无异常,但在被捕后或受审前患了精神疾病或者违法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危害行为的发生与所患精神疾病无关,对危害行为未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者,以及患者处于精神疾病间歇期时犯罪,被捕后精神疾病又复发者。
5、服刑能力。如果服刑者、受劳动教养者或受治安处罚者因患有某些精神疾病,不能继续接受服刑。此种情况下,经过鉴定后确定患有精神疾病,可评定为无服刑能力、无受劳动教养能力或无受处罚能力。可以进行治疗或者保外就医,等其精神精神状态恢复正常,再继续服刑改造,治疗的天数可抵刑期。
6、诉讼能力。诉讼能力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一般来说,有无诉讼能力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准,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诉讼能力只存在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两种情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存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无诉讼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刑法中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者,为无诉讼能力。
7、作证能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其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者,为无作证能力。
在实践中,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员通常会遇到许多各种各样的精神疾病患者,常引起法律问题的精神病,主要有以下这几种:
1,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是发病率最高,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精神病。其主要症状有思维联想障碍、情感障碍、矛盾观念、内向性,以及幻觉、妄想和动作行为障碍等,常由于这些症状的支配,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很多患者会因为幻听和幻觉,或者妄想、或由于情感障碍和冲动行为,而走上犯罪之路,杀人放火,奸杀掳虐,无恶不作。精神分裂症可分为偏执型、青春型、单纯型及紧张型等,其中以偏执型、青春型最为多见。在鉴定的时候,应重点区别患者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是处于发病期、部分或完全缓解期还是间歇期,同时应查清危害行为有无现实性动机,行为与精神症状之间的关系,患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的程度等,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发生危害行为时,该疾病影响到患者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否则,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一般情况下,如果患者危害行为发生时,处于发病期,且可以证明患者丧失了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如果症状较轻以及处于缓解期的患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评定为有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
2、情感性精神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是一组以情感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精神疾病,主要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简称为躁郁症。
3、偏执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是一组以持久的妄想为主要症状,但行为和情感反应与妄想观念一致,无幻觉或精神衰退,智能和人格保持良好的精神疾病。包括偏执狂、偏执状态和更年期偏执状态等。
这类患者,能保持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但多具有特殊的性格缺陷,表现为固执、自命不凡、敏感、易激动、多疑等。偏执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妄想支配下,情况严重时可发生攻击他人、杀人、放火等危害行为,此时,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但此类患者对妄想以外的事物有辨认能力,亦无其他精神症状,所以如果对与其妄想内容无关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有责任能力。
4、应激性障碍。应激性障碍指由严重或持久的精神创伤导致的一组精神疾病,可分为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等三种。这类患者的临床症状常直接反映或重演精神创伤情境的内容,消除精神刺激因素后大多数患者疾病可迅速获得完全缓解。急性应激障碍的表现有反应性朦胧状态、木僵状态、兴奋状态,并可出现短暂的妄想、幻觉、情感障碍及行为紊乱等。
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主要表现为,警觉性与激惹性持续增高,反复重现精神创伤体验,对创伤性经历选择性遗忘及对周围环境普遍刺激反应迟钝,情感麻木等,可出现错觉、幻觉、意识分离性障碍、人格改变等,病程较长,少数可持续多年或终身。适应障碍表现为以较轻的抑郁、焦虑、恐惧等情感障碍为主,并出现适应不良和生理功能障碍等。如果应激性障碍患者,因意识或感知障碍、妄想、激惹性增高等发生攻击、伤人、毁物、自杀或扩大性自杀等行为,此时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症状较轻时,有一定程度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限制责任能力。症状轻微,行为有现实的原因,辨认与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的,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适应障碍通常为完全责任能力,至于作案后发生应激相关障碍者,应为有完全责任能力。
5、酒精所致精神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可分为急性与慢性两类:
急性以普通醉酒状态最常见。普通醉酒状态指一次性大量饮酒引起的一次性精神兴奋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的危害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指相对小量酒精引起的急性精神病性发作,多是对酒精的过敏反应,可持续数分钟或一天,此时患者意识不清,有时可出现片断的幻觉和妄想,这这种情况下,常可发生严重的暴力行为,此时属无责任能力,不过应排除伪装病理性醉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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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1 18: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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